(2016)豫0105执7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青有申请执行全建宇、杨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有,全建宇,杨亚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296号申请执行人李青有,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全建宇,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亚艳,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青有申请执行全建宇、杨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全建宇、杨亚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青有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全建宇与杨亚艳共有的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22号楼东2单元9层南户的房屋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全建宇、杨亚艳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房屋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全建宇与杨亚艳共有的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22号楼东2单元9层南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