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徐克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徐克武,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异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徐克武(徐成武),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第三人:郝艳,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克武(徐成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克武(徐成武)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徐克武(徐成武)之妻郝艳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第三人郝艳与被执行人徐克武(徐成武)是夫妻关系,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同时冻结第三人郝艳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郝艳为被执行人。第三人郝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价款407181元及利息。缴纳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林鹏审判员 冯长河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