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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兵年与贾晓斌、田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兵年,贾晓斌,田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何兵年,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贾晓斌,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甘州人,住甘州。被执行人田有,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兵年与被执行人贾晓斌、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8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