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治壶关县支行与宋进波、史慧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关县支行,宋进波,史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关县支行。被执行人:宋进波,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沁县新店镇何家庄村。被执行人:史慧敏,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中港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壶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进波、史慧敏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已将被执行人宋进波名下车辆予以查封。现已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郭东红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