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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银钢摩托车总汇与罗成贵、马良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钢摩托车总汇,罗成贵,马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872号原告:银钢摩托车总汇,经营场所:特克斯县阿克奇街三环。经营者:马建新,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户,现住新疆霍城县三道河乡大柳树一组迎宾南路*号。被告:罗成贵,男,出生年月不详,族别不详,职业不详,现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马良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族别不详,职业不详,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银钢摩托车总汇与被告罗成贵、马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银钢摩托车总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银钢摩托车总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强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