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侯斌与王华堂、樊红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斌,王华堂,樊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侯斌,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华堂,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樊红杰,内蒙古环保厅公务员,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侯斌申请执行王华堂、樊红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内01民终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民终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哈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