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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薛洪杰、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杰,徐金凤,张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薛洪杰,女,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金凤,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设,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薛洪杰与徐金凤、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金凤、张建设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金凤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账户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