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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马子淇、新疆东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新疆东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浦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卫月莉,张天明,郑永德,马子淇,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508号。法定代表人:贾松炬,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宬羽,男,1988年2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葛金泉,男,1977年7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新疆东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卫月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308号1栋1层至6层8509室。法定代表人:郑永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浦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08号。被执行人:卫月莉,女,1963年12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天明,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永德,男,1982年11月出生,住址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马子淇,女,1988年5月出生,住址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齐文,女,1968年8月出生,身份证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新乌证内字第872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东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卫月莉、张天明、郑永德、马子淇、齐文名下的银行存款64169918.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