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自动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自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自动,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黄龙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自动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2003)涟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自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自动价值60000元的财产。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