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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马世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马世超,顾文,金婷珍,马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639号。负责人魏利民。被执行人马世超,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顾文,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金婷珍,女,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马洪生,男,194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马世超、顾文、金婷珍、马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马世超、顾文应共同归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利率同贷款年利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马世超、顾文应共同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原告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4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婷珍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南江枫林小区30幢502室的房产,但涉及权属争议尚在处理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处理,故暂无法处置,另经向辖区银行、车管、工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应银行存款余额可供执行,亦无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3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