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李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李文江,赵淑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负责人:孙志刚,行长。被执行人:李文江,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赵淑芸,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江、赵淑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李文江、赵淑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故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淑芸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赵淑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不要求将李文江纳入失信,故未将李文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经在XX村张贴公告,公开将赵淑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查询:(1)李文江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等5个账户,除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存款41960.76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存款1409.46元外,其他均未有存款,经与申请人协商,从冻结的41960.76元中提取1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其余31960.76元作为李文江的就医及家庭生活费用的支出;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1409.46元,未予冻结;李文江名下无房产,车辆,无股权及工商登记信息;(2)赵淑芸名下有中国工商银行等10个账户,除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1628.71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存款588.94元外,其他均未有存款,因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冻结,���予冻结;赵淑芸名下无房产,股权;赵淑芸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未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置。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爱军审判员 宁 红 波审判员 田 玉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少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