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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洪贵、林洪娇等与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贵,林洪娇,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民初711号原告:黄洪贵,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林洪娇,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莉,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450号建材城。法定代表人:梁会志,总经理。原告黄洪贵、林洪娇诉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洪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洪贵、林洪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和德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广西东兴市明江路8号和德御景台2-903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48231元(违约金计算:以3062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5年12月2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实际办证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东兴市明江路8号和德御景台2-903号房,建筑面积90.12平方米,总价款306228元;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约交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交付房屋,但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东兴市明江路8号和德城市广场2栋903号房屋,建筑面积90.12平方米,总价款306228元;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办理的,应事先告知原告,合同继续履行的,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至将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完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交房给原告。另查明,2015年11月12日,施工、勘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对和德城市广场2#楼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按合同约定将相关资料报备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法确定被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应由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未按约定在交付房屋后36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从2015年12月2日起,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到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东兴市和德城市广场2栋903号房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洪贵、林洪娇逾期备案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062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付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3驳回原告黄洪贵、林洪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审判员  唐上裕二0一七年七月八无书记员  雷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