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陈迪与品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品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689号原告:陈迪,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品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外青松公路8920号。法定代表人:王牧。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迪诉被告品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陈迪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迪负担。审 判 员 周卫忠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