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1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文玉兵与李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玉兵,李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186号原告:文玉兵,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腾伟,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荣,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文玉兵与被告李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文玉兵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文玉兵承担。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