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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振民与于伟、臧守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民,于伟,臧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民,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农垦社区。被执行人于伟,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被执行人臧守发,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县。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振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振民与臧守发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于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 判 长  苏桂斌审 判 员  郑满囤人民陪审员  闫 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