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振民与于伟、臧守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民,于伟,臧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民,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农垦社区。被执行人于伟,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被执行人臧守发,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县。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振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振民与臧守发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于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 判 长 苏桂斌审 判 员 郑满囤人民陪审员 闫 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