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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3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娄莉莉与杨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莉莉,杨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026号之一原告:娄莉莉,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杨选,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娄莉莉与被告杨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娄莉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娄莉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审 判 长  洪 巍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人民陪审员  余赛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