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娄莉莉与杨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莉莉,杨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026号之一原告:娄莉莉,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杨选,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娄莉莉与被告杨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娄莉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娄莉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审 判 长 洪 巍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人民陪审员 余赛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