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庄与冯占岗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庄,冯占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高庄,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占岗,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占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占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高庄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1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