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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巫荣富与曾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荣富,曾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445号原告:巫荣富,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罗发、张风娟,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和平,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荣富与被告曾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巫荣富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荣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荣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由原告巫荣富负担。审 判 长  施 赛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