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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金恩与潘爱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金恩,潘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金恩,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潘爱明,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执行傅金恩与潘爱明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爱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爱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