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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张红利、刘钦文、陈琴美、卓成善、李泉君、徐守虎、薛家刚、白春明、臧太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亚彩、顾礼超、花立金、王长建、王月高、吴佃林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利,刘钦文,陈琴美,卓成善,李泉君,徐守虎,薛家刚,白春明,臧太岩,陈亚彩,顾礼超,花立金,王长建,王月高,吴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236号被执行人:张红利,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刘钦文,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陈琴美,女,1972年1月4日生,系被告人张红利妻子,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卓成善,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泉君,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徐守虎,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个体,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薛家刚,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白春明,女,1979年1月29日生,系被告人李泉君妻子,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臧太岩,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亚彩,男,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顾礼超,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花立金,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宿城区。被执行人:王长建,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王月高,男,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吴佃林,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张红利、刘钦文、陈琴美、卓成善、李泉君、徐守虎、薛家刚、白春明、臧太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亚彩、顾礼超、花立金、王长建、王月高、吴佃林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3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3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终本自动查询系统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立即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