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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董红菊与张海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菊,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7号申请执行人:董红菊,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壶关县景湖苑小区,系壶关县食品加工厂职工。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演武巷晋建小区,系壶关县邮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红菊与被执行人张海霞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经给申请执行人董红菊部分执行回人民币131000元,剩余405700没有执行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郭东红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