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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邱国奋、夏伟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邱国奋,夏伟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440号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91号。负责人:潘海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然,男,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懿倍,女,系该行职工。被告:邱国奋,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夏伟萍,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邱国奋、夏伟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25元,减半收取4612.5元,由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志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涵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