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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德荣与石风明追偿权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荣,石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荣,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石风明,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申请执行人杨德荣与被执行人石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2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1200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亚 森 · 如 则审判员 陈      实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冶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