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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唐飞跃与唐利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飞跃,张国平,唐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飞跃,女,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张国平,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唐利华,女,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唐飞跃与被执行人张国平、唐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贺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