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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全良申请执行刘新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471-9号被执行人刘新平,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2254号之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新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8390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260.00元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中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