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汝鹏与施长万、唐为银民间借货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汝鹏,施长万,唐为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36号申请人:刘汝鹏被申请人:施长万被申请人:唐为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鹏诉被告施长万、唐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汝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9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汝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施长万名下帐户存款90000元,���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8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