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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国新与宿桂娟、沈群举、韩黑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新,宿桂娟,沈群举,韩黑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新,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宿桂娟,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沈群举,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韩黑旦,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周国新与宿桂娟、沈群举、韩黑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解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桂娟偿还2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