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异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维东、林仟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东,林仟祥,张国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异0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维东,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林仟祥,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张国倪,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利害关系人郑水林,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2014)铅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林仟祥与被执行人杨维东、张国倪民间借贷一案中,2016年9月23日郑水林竞得被执行人杨维东铅山县河口镇狮江东路御景家园C栋三单元305室商品房一套,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维东于2017年7月2日以郑水林自拍卖成交之日起长达半年之久未交纳拍卖标的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向本院提出重新拍卖铅山县河口镇狮江东路御景家园C栋三单元305室商品房的执行异议。2017年7月7日,杨维东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该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维东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余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