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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异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维东、林仟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东,林仟祥,张国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异0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维东,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林仟祥,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张国倪,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利害关系人郑水林,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2014)铅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林仟祥与被执行人杨维东、张国倪民间借贷一案中,2016年9月23日郑水林竞得被执行人杨维东铅山县河口镇狮江东路御景家园C栋三单元305室商品房一套,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维东于2017年7月2日以郑水林自拍卖成交之日起长达半年之久未交纳拍卖标的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向本院提出重新拍卖铅山县河口镇狮江东路御景家园C栋三单元305室商品房的执行异议。2017年7月7日,杨维东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该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维东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余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