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社联社与佟长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社联社,佟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413号申请人科左后旗农村信用社联社。被执行人佟长春,男,5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执行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佟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35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01月2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