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常柏与周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柏,周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王常柏。被执行人:周晓敏。本院在执行王常柏与周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周晓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常柏借款1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800.00元,但被执行人周晓敏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晓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晓敏在银行的存款10,90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