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仕刚与丛玉滋、刘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仕刚,丛玉滋,刘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857号原告姜仕刚。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武,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玉滋。被告刘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培诉被告丛玉滋、刘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丛玉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李卫红名下位于青岛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房地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臧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