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宁乡县睿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宁乡县睿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河西窑塘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雄志。被执行人宁乡县睿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巷子口镇巷市村横街巷1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宁乡县睿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乡县睿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564.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乡县睿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0856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宁乡县睿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