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英全与东丰县福利铸造厂、卢中文、于宝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权,东丰县福利铸造厂,卢中文,于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79号申请人刘英权。被执行人东丰县福利铸造厂。被执行人卢中文。被执行人于宝文。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由世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