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罗玉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36号被执行人罗玉龙,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玉龙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01-10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玉龙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玉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席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吕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