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姜春波申请王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波,王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春波,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王南,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2015)青法兴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姜春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姜春波与被执行人王南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忠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