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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姜春波申请王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波,王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春波,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王南,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2015)青法兴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姜春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姜春波与被执行人王南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忠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