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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凤双与马长清、李政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双,马长清,李政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50号原告:李凤双,男,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马长清,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政界,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李凤双诉被告马长清、李政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提起本案诉讼系原告李凤双妻子李扬在未取得李凤双授权,亦非李凤双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以李凤双名义签名捺印后提起的诉讼,本案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凤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5528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江春雨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王 嵩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