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梁月娥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月娥,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梁月娥,女,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月娥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3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月娥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欠款本金23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62元、执行费417元。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梁月娥与被执行人李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伟于2017年6月2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月娥4000元、10月25日给付4000元、2018年1月17日给付8000元、2018年3月23日给付7000元。二、该款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梁月娥工行账户(62×××41);三、申请执行人梁月娥按上述期间收到23000元后,放弃其它权利,本案执行完毕,法院依法结案;四、该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梁月娥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李伟未按期还款,本案恢复原判决执行;五、案件受理费462元、执行费417元由被执行人李伟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