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建新与原六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建新,原六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原建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原六六,女,汉族。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7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原六六在武陟县龙泉湖1号35栋1单元16层1601号的房产(证号002395),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原六六在武陟县龙泉湖1号35栋1单元16层1601号的房产(证号002395),被执行人原六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岳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