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国涛与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涛,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5400号原告:王国涛,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旸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国涛诉被告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庆适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俊、汤世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赵旸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涛诉称,2016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年息12%,但是被告未及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600万元借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日,年息12%。2016年12月29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该款付至重庆宏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被告未还款付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以及庭审调查中原告的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借款应当返还。被告借款后并未完全归还,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返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借款时与原告约定有借款利息并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但是被告未正常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月息1%为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国涛借款6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600万元借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52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29260元,被告负担的款项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同时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9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庆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