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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有堂与郝延龙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堂,郝延龙,马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刘有堂,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延龙,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卫成,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郝延龙、马卫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郝延龙、马卫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刘有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44002.6元,鉴定费3900元,赔偿车辆损失费8335.09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77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扣押财产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