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红梅、臼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臼蕊,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臼蕊,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于XX,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联系方式。陈红梅申请臼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4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红梅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44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红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