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916号原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295号(中建大厦九至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法定代表人:颜承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慧,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407638。被告: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36号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66448374。法定代表人:彭亚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10146861。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