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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长云申请执行潘东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云,潘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陈长云,男,194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东来,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卫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东来所有的豫D865**、豫D559**小型轿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玉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