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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与瞿于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瞿于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陆良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拟稿人审核人打印份数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2民初12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住所地:陆良县朝阳西街1号。负责人:段洪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系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瞿于程,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1989年4月30日生,住陆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诉被告瞿于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8日以“被告瞿于程外出不归,无法查找其下落”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其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太欣波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