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云芳、何元松、何元琼与张青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云芳,何元松,何元琼,张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何云芳。申请执行人何元松。申请执行人何元琼。被执行人张青华。申请执行人何云芳、何元松、何元琼与被执行人张青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云芳、何元松、何元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青华给付本金74636.97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18.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青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青华尚欠申请执行人何云芳、何元松、何元琼本金74636.97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18.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 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