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殿金与宁海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金,宁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305号原告:刘殿金,男,汉族,个体出租车业主,住佳木斯市。被告:宁海龙,男,汉族,司机,住佳木斯市。刘殿金与宁海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殿金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殿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殿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殿金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长军书 记 员 步静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