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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殿金与宁海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金,宁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305号原告:刘殿金,男,汉族,个体出租车业主,住佳木斯市。被告:宁海龙,男,汉族,司机,住佳木斯市。刘殿金与宁海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殿金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殿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殿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殿金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长军书 记 员  步静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