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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风江与池尚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江,池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刘风江,农民。被执行人池尚清,农民。法定代表人:张小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刘风江申请执行池尚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土左商初字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土左商初字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哈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