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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邬永成与范保岗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永成,范保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邬永成,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谈店乡。被执行人:范保岗,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谈店乡。邬永成申请执行范保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邬永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范保岗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志江审 判 员  杨海洪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