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79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震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国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震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宝鸡市国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震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十里铺新风巷8号。法定代表人李虎明,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国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天王镇,组织机构代码677910890。法定代表人李少龙,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震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国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3199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