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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胡浩琪、胡亚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胡浩琪,胡亚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43号原告:李爱华,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浩琪,男,汉族,2003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亚东,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爱华与被告胡浩琪、胡亚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华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