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胡浩琪、胡亚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胡浩琪,胡亚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43号原告:李爱华,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浩琪,男,汉族,2003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亚东,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爱华与被告胡浩琪、胡亚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华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来自: